企业清算需要注意哪些点
时间:2019-05-13
企业清算,除了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外,税务清算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节,下面谈一下清算税务处理的关注点;

一、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情形

(一)非重组性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例如:已经营多年的A公司因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股东会决议A公司停止经营办理注销,这时就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

(二)重组性清算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B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则B公司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又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股东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40%的股权(价值800万元)另加现金200万元支付。因乙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80%),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乙公司及其股东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地址迁移的企业(跨境迁移除外)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2、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
      3、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例如:AA公司从北京迁移到天津,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又如BB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CC公司,BB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出来的CC公司的股权。BB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B公司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三、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整个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还要记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时,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具体为: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2、存货(如卖了按照出售价格,没有卖则按照可变现价值):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1>按清算开始日前,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投资资产: 企业的各类投资资产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回,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1>按照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其清算前尚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应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2>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应并入清算所得;
       <3>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开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清算时,准予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一次性扣除。
       <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不予扣除。
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以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